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所得稅協定有關國際運輸之規定,其所定他方締約國之企業以船舶或航空器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之利潤,包括下列各款規定。但適用之所得稅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以計時或計程方式出租船舶或航空器之利潤。
二、以光船方式出租船舶或航空器,或使用、維護或出租運送貨物或商品之貨櫃(包括貨櫃運輸之拖車及相關設備)之利潤。但以該出租、使用或維護係與以船舶或航空器經營國際運輸業務有附帶關係者為限。
三、其他為以船舶或航空器經營國際運輸業務,所從事具有附帶關係活動之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