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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記帳士證書遺失或滅失時,記帳士得登報三天聲明該證書作廢,並繳納證
書費及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補發:
一、申請書。
二、刊登記帳士證書遺失或滅失作廢聲明之整張報紙。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一張。
依前項規定補發證書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應即繳還財政部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