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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財政部審查合格時,應發給記帳士證書,並於網站公告。
財政部依前條規定或審查不合格駁回申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
人,並退還證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