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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申請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目及第九目規定專案認定之支出,其於費用發生當年度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核准者,自費用發生年度起適用;其逾費用發生年度始提出申請,經核准者,自申請之年度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