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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條例 106.05.10 修正之第 3、13、14 條條文及增訂之第 12-1 條條
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 9 條
營利事業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自行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及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之繳納稅額,均得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三
規定,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其計入日期為繳納稅款日。
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應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
戶中減除;其減除日期為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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