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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經教育部核准立案設有財稅(政)、會計、企管、商學或法律系(所)、科之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以財經、稅務、會計教育訓練為宗旨,且訓練著有績效之財團法人、非營利性社團法人,得檢附下列文件,向轄區國稅局申請核准為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專業訓練單位:
一、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文件或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三、專業訓練實施計畫書。
四、最近三年辦理財經、稅務或會計教育訓練之績效。
前項第三款之專業訓練實施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專業訓練課程及時數。
二、課程師資。
三、收費及退費標準。
四、勤惰管理及教學督導。
五、專業訓練場地及設備內容。
六、其他相關事宜。
第一項國稅局所為之核准,其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須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