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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覆審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分別由財政部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財政部代表二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法務部代表一人。
四、記帳士代表二人。
五、法律及會計學者或專家三人。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續聘以二次為限。
懲戒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覆審委員會之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