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所得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