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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印花稅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檢查已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之憑證,檢查人員應在該項憑證適當處加蓋「印花稅檢查訖」(式檥見附件(一))戳記,交還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