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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或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之案件,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通知補繳,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應依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複查。
前項案件應俟補徵稅額確定後,依確定之稅額移送法院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