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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印花稅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應使用高稅額之憑證而以低稅額之憑證代替者,須按高稅額之憑證貼用印花稅票。
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