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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收銀機應具備左列性能:
一、能將營業稅額併入銷售額合計列示。
二、收據收執聯與存根聯之列印係採同步操作。
三、有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性能。
四、能記載折扣紀錄,更正錯誤時並具有明顯記號。
五、有密封不能歸零之金額累積記憶及無減帳之性能,其記憶金額位數應為十位以上。
六、有密封不能歸零之交易次數連續紀錄。
七、能作讀帳及結帳之操作。
八、能將應稅銷售額作TX記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