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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營業人具備左列條件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一、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且會計制度健全者。
二、經營零售業務者。
三、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可編號並標示價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