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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定期年金之價值,就其未受領年數,依左列標準估計之:
一、未領受年數在一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為其價額。
二、未領受年數超過一年至三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二倍為其價額。
三、未領受年數超過三年至五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三倍為其價額。
四、未領受年數超過五年至七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四倍為其價額。
五、未領受年數超過七年至九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五倍為其價額。
六、未領受年數超過九年至十二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六倍為其價額。
七、未領受年數超過十二年至十六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七倍為其價額。
八、未領受年數超過十六年至二十四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八倍為其價額。
九、未領受年數超過二十四年至一百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九倍為其價額。
十、未領受年數超過一百年者,以一年年金額之十倍為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