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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1 條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之有價證券,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於上市、上櫃或興櫃有同種類之有價證券買賣者,依下列方式估定之:
一、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與當日前一個月內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該有價證券之收盤價,與該日前一個月內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但無前一個月內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之收盤價估定之;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收盤價估定之。
二、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興櫃股票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與當日前一個月內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其價值;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該興櫃股票加權平均成交價,與該日前一個月內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但無前一個月內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私募普通股股票,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價,並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調整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