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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指扣抵依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當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得之應納稅額及核定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按百分之十計得之應加徵稅額。
二、設備或技術:指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
三、興建、營運設備:
(一)興建設備:指直接用於建造重大公共建設所需之機器設備。
(二)營運設備:指重大公共建設提供勞務所需之機器設備及新建主體建物。
四、興建、營運技術: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配合前款興建、營運設備所需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二)電腦輔助設計或管理所需之專門技術或套裝軟體。
五、防治污染設備:指為處理、檢驗或監測分類、配送或營運過程所產生或回收之污染源或廢棄物,使符合環境保護法令規定之設備,包括空氣污染防制、噪音及振動管制、水污染防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或回收、環境檢驗及環境監測設備及必要之土木設施。
六、防治污染技術:指專用於配合前款設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七、當年度:指設備、技術交貨之年度或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之年度。
八、購置:指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向他人購買取得、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自行興建或委由他人興建者。
九、購置成本:
(一)向他人購買取得者,指取得設備或技術之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但不包括為取得該設備或技術所支付之其他費用。
(二)自行製造者,指生產該設備或技術所發生之實際成本。
(三)委由他人製造者,指委由他人生產該設備或技術實際支付之價款、運費及保險費;其有自行負擔部分生產成本者,亦包括在內。但不包括為取得該設備或技術所支付之其他費用。
(四)自行興建者,指興建新建主體建物所發生之實際成本,包括自設計 製造、建築以至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工料及費用。
(五)委由他人興建者,指實際建造成本,包括建造價款及委建人之資本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