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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購置設備或技術,其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核發整項認定證明文件者,適用第五條第四項規定。
二、依第五條第五項分期程興建或營運者,適用各期程核定日當時之規定。
三、前二款以外情形,適用交貨當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