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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民間機構參與災區公共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範圍,以經營下列公共
建設之所得 (明細如附表) 為限,其經營附屬事業之所得,不適用本辦法
之獎勵:
一、環境污染之收集及處理設施:環境污染防治及環境污染物清理之所得

二、污水下水道及自來水設施:用戶使用下水道使用費所得、用戶使用自
來水水費所得及用戶接用自來水外線工程費所得。
三、衛生醫療設施:勞務所得。
四、文教設施:勞務所得。
五、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售電所得及售氣所得。
六、運動設施:業務所得。
七、其他公共建設:由財政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所得。
民間機構經營附屬事業之成本費用應與經營公共建設之成本費用,分別辨
認歸屬;其無法分別辨認歸屬者,應按公共建設及附屬事業之營業收入比
率分攤之。

附表: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免稅之所得範圍明細表
┌──────┬──────────┬────────────┐
│公共建設種類│免稅所得項目 │免稅所得之明細收入項目 │
├──────┼──────────┼────────────┤
│一 環境污染│環境污染防治及環境污│環境污染防治及環境污染物│
│ 之收集及│染物清理之所得 │清理之收入 │
│ 處理設施│ │ │
├──────┼──────────┼────────────┤
│二 污水下水│用戶使用下水道使用費│用戶使用下水道使用費收入│
│ 道及自來│所得、用戶使用自來水│、用戶使用自來水水費收入│
│ 水設施 │水費所得、用戶接用自│、用戶接用自來水外線工程│
│ │來水外線工程費所得 │費收入 │
├──────┼──────────┼────────────┤
│三 衛生醫療│勞務所得 │門診收入、急診收入、住院│
│ 設施 │ │收入、巡迴醫療駐診收入 │
├──────┼──────────┼────────────┤
│四 文教設施│勞務所得 │門票收入、展演設施、場地│
│ │ │與設備使用收入、餐飲販賣│
│ │ │收入、住宿收入、停車費收│
│ │ │入 │
├──────┼──────────┼────────────┤
│五 電業設施│售電所得、售氣所得 │售電於災區用戶之收入、售│
│ 及公共氣│ │氣收入 │
│ 體燃料設│ │ │
│ 施 │ │ │
├──────┼──────────┼────────────┤
│六 運動設施│業務所得 │門票收入、場地提供體育活│
│ │ │動之租金收入、設備器材之│
│ │ │租金收入、教學及清潔費收│
│ │ │入 │
├──────┼──────────┼────────────┤
│七 其他公共│由財政部會商中央目的│由財政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
│ 建設 │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所│主管機關訂定之收入 │
│ │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