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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民間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其他法律設立之私法人。
二、公共建設:指符合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四項規定之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
上之公共建設。
三、課稅所得:指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依法可享受減稅或免稅之所得額後
之應課稅所得額。
四、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指在計算應課稅所得額時,應將經營公共建設
之所得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