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副產品之估價,有成本可資核計者,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無成本可資核計者,以自其時價中減除銷售費用之價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