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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 條
商品盤損:
一、商品盤損之科目,僅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之。
二、商品盤損,已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三、商品盤損,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百分之一以下者,得予認定;盤損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買賣業:
盤損金額
─────────────────
期初存貨+本期進貨-進貨退出及折讓
(二)製造業:
盤損金額
─────────────────────────────
原物料、製成品及在製品期初存貨+本期進料-進料退出及折讓+
直接人工+製造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