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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納稅義務人提供作為繳納稅款擔保之財產如為第三人所有者,須經該第三人之同意,該第三人為公司組織或財團法人組織者,並應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或財團法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以依其他法律、公司章程或捐助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