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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納稅義務人提供道路用地作為繳納稅款之擔保品者,應以該道路用地經需地機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及編列預算,且經預算審議機關審議通過者為限,並按預算審議機關通過之補償金額計值,不適用前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