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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1 條
權利金支出:
一、權利金支出,應依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二、權利金支出應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期攤折。
三、給付權利金,其應扣繳所得稅款而未依法扣繳者,除應通知限期補繳及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外,依本條有關規定,予以核實認定。
四、權利金之支出憑證如下:
(一)支付國內廠商者,應有統一發票及契約證明;支付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執行業務者,應有收據及契約證明。
(二)支付國外廠商及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應有契約證明並取得對方發票或收據;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