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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稅務關務人員有功依本辦法受獎者,依左列規定加發其稽徵津貼。
一、記一大功:加發百分之五十,期間九個月。
二、記功一次:加發百分之五十,期間三個月。
依前項規定加發稽徵津貼者,自核定之次月份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