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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五、依刑事確定判決,受拘役以上之宣告,未易科罰金或宣告緩刑者。
六、年終考績依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列為丁
等者。
七、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