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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加強稅務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省市稅務機關之稅務監察人員,均由本部洽商法務部調查局代考代訓或遴
薦派用,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