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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勘報災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被災地方有應行賑濟者,由省政府核明災況及災民人數,撥款賑濟,並分
咨財政部、糧食部備案,其災情重大或被災區域較廣時,得將被災確實情
形報請中央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