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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勘報災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報災限期,夏災限八月十五日;秋災限十一月十五日為止。但因臨時急變
成災者,不在此限。
前項限期,氣候較遲之區域,得酌量展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