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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進口應稅貨物,經核准外銷記帳或原料免稅者,海關應核發記帳之完稅照或免稅照;其記帳之稅款,應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向海關辦理沖帳及銷案手續。
前項貨物,須運交他廠加工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請領臨時運單憑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