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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同一組織所屬不同工廠產製相同之產品者,得由總機構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不同工廠產製相同產品之銷售價格合併計算完稅價格,由各工廠分別按出廠數量計算應納稅額報繳貨物稅。
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合併計算完稅價格之產製廠商,因實際需要,向財政部申請恢復分別按不同工廠產品之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報繳貨物稅者,於一年內,不得再申請合併計算完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