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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自接到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填具下列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重估價申報;其逾六十日之期限者,得展期於三十日內申報之:
一、資產重估價申報書。
二、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
三、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