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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查核:
一、查明納入合併申報之各公司,是否合於合併申報規定;及是否有依規定應納入而未納入合併申報之公司。
二、核對相關報表文件資料,查明合併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營業虧損扣除額、投資抵減稅額、國外稅額扣抵、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及其他事項之處理,是否合於規定並正確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