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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課稅所得額及稅額計算之查核:
一、以往年度營業虧損之扣除:
(一)核對前五年核定虧損扣除餘額是否正確;查明本年度是否合於扣除規定。
(二)其有合併或分割情事者,應與相關文件核對,查明是否合於扣除規定;及本年度得扣除金額是否依規定正確計算。
二、免稅所得:
(一)其屬專營或兼營建屋出售者,應查明土地交易所得之計算,是否依規定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二)其屬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者,應查明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是否依規定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三)其依法享受免徵所得稅獎勵者,應查明是否已取得核准證明等各項規定文件;核對帳簿、憑證、文件等資料,查明是否合於規定免稅要件;是否仍在免稅期間;免稅所得是否依規定正確計算,有關計算方法、公式、成本費用之分攤歸屬等計算過程並應詳予說明。
三、國外及大陸稅額之扣抵:
(一)查明是否取得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查明是否依規定正確計算。
四、投資抵減稅額:
(一)核對期初尚未抵減餘額,查明有無超過規定抵減年度項目;核對結轉金額是否正確。
(二)依投資抵減項目別,逐項抽查本年度投資支出是否合於規定適用要件;是否取得核准證明等各項規定文件;各項支出之入帳基礎是否正確;是否取具合法憑證。
(三)查明本年度各項投資支出總額、抵減率、可抵減總額是否依規定正確計算;申報實際抵減稅額是否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