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菸酒事業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關於告知義務之規定,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是否符合免告知當事人之事由。
二、依據資料蒐集之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