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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事業廢棄物除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者外,其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事業自行清除或再利用機構清除。
二、依第七條附表再利用管理方式或個案再利用許可文件內容規定方式清除。
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且受託清除機構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