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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離退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離退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時,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勞保已投保年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由公賣局補償其損失。
依前項規定領取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勞保領取老年給付時,應繳回本公司,本公司移轉民營後則繳回原事業主管機關;其所領之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離退人員領取第一項補償金時,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同意依前項規定繳回補償金。
補償金數應由公賣局委請原承保機關核算並加註存檔,俟被保險人再參加該保險領取老年給付時,由原承保機關通知本公司收回原發之補償金,本公司移轉民營後則通知原事業主管機關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