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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離退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離退人員之離職給與如下:
一、基本給與:職員依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之退休金給與標準給付;雇用人員依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所屬分局菸酒配銷處暨電子處理資料中心雇用人員管理要點之退休金給與標準給付;評價職位人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給與標準給付,不受年齡及工作年資之限制。但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已參加公務人員退撫新制者,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給與標準給付時,其與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規定之一次退休金、資遣給與標準給付有差額時,由公賣局予以補足。
二、加發給與:一律加發一個月預告工資及六個月薪給。但年齡已達屆齡退休前六個月以內者,加發之薪給依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提前月數未滿一個月者不計;加發薪給之標準,比照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