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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酒產製工廠應具備下列基本生產設備:
一、發酵槽(桶)、浸漬槽(桶)或調和槽(桶)。
二、貯存槽(桶)。
三、充填包裝設備。
四、燈光透視檢查設備或液位及異物檢測設施。
五、批號印刷設備。
除前項規定之設備外,視實際製程應具備下列設備:
一、原料前處理設備:包括原料洗滌設備、精白設備、浸泡設備、粉碎設備、除梗、破碎及壓濾設備。
二、蒸煮設備。
三、糖化設備。
四、製麥芽設備。
五、菌種培養設備。
六、蒸餾設備(生產蒸餾酒類、酒精類或料理米酒之工廠必備)。
七、木桶(生產白蘭地或威士忌之工廠必備)或其他熟成設備。
八、管路清洗設備(CIP)。
九、輸送設備。
十、殺菌設備(殺菌機或殺菌釜)。
十一、容器洗滌消毒設備。
十二、過濾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