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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酒產製工廠之廠區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廠區內應築有通暢之排水溝,空地應鋪設混凝土、柏油或予以綠化,不得有塵土飛揚,環境應隨時保持清潔。
二、排水系統應經常清理,保持暢通,不得有異味。
三、廠區內附設之餐廳、販賣處或員工宿舍,應與原料處理、釀製、調配、貯酒或放置酒類中添加物等作業場所之區域隔離。
四、回收容器再使用者,廠區內應設置回收容器存放區,以便妥善堆置並保持整潔。
五、禽畜、寵物等應予管制,並有適當之措施以避免污染酒品,員工宿舍應與作業場所完全隔離並分別設置出入口。
六、應實施有效之病媒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