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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所為之決定,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海關,並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送達專屬電子資料檔供申請查驗義務人查閱或列印。
進口酒類經查驗不符規定或複驗仍不合格者,申請查驗義務人應辦理退運或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