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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進口酒類經查驗結果不符規定者,申請查驗義務人於中央主管機關作成查驗不合格決定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費複驗。申請複驗以一次為限,受託機關(構)於接獲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後就原餘存樣品複驗之,但原餘存樣品無剩餘或不足者,得重新取樣。
前項查驗不符規定之酒類原餘存樣品不予發還,逾規定申請複驗期限,由受託機關(構)逕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