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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受託機關(構)取樣前,應先行知會海關駐庫(站)關員或自主管理業者之專責人員;取樣時,應會同申請查驗義務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