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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本辦法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或產品種類、製酒場所變更者,其所檢附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應包括各產品種類預計年產量、機械設備、製造流程、廠房設備比例配置圖、資金來源運用等項目,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機械設備:應符合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之規定,並足敷預計年產量使用。
二、各產品種類製造流程:應符合本法施行細則酒之分類規定。
三、製酒場所廠房設備比例配置圖:應符合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之規定。
四、資金來源及運用:應詳述資金來源、運用分配,並規劃除基本之機械設備、其他設廠相關成本、原料、人事成本、水電費等生產成本外,另需規劃繳納許可年費、營業稅及足以支應預計年產量估算二個月應繳酒稅之營運資金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