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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酒產製工廠之倉儲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倉庫,應分別設置或予適當區隔,並有足夠之空間,以供物品之搬運,且應經常予以整理及整頓。
二、酒品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應分類貯放於棧板、貨架上,不得直接放置地面,並應與地面保持適當距離,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以保持整潔及良好通風。
三、倉儲作業應確實記錄,其有有效期限者,應以先進先出為原則。
四、倉儲過程中應定期檢查,並確實記錄。如有異狀應立即處理,以確保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品質及衛生。
五、有造成污染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虞之物品或包裝材料,應有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否則禁止與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一起貯存。
六、為避免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於倉儲過程中因溫濕度條件不當,造成霉變、潮損或其他變質情形等不良影響,必要時應有溫濕度管制。
七、食用酒精應存放於通風良好之場所,且嚴禁煙火,並有消防設施。
八、成品倉庫應按製造日期、品名、包裝型態或批號分別堆置,加以適當標示及防護,並作記錄。
九、物品之倉儲應有存量紀錄,成品出廠應作成出貨紀錄,內容應包括批號、出貨時間、地點、對象、數量等,以便發現問題時,可迅速回收。
十、應依據本條各款之規定,制訂倉儲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並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