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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酒產製工廠之建築與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作業場所之廠區環境:
(一)環境應隨時保持清潔,地面不得有塵土飛揚,及嚴重積水、泥濘、污穢等有造成酒品污染之虞情形。
(二)排水系統應經常清理,保持暢通,不得有異味。
(三)廠區內附設之餐廳、販賣處或員工宿舍,應與原料處理、釀製、調配、貯酒或放置酒類中添加物等作業場所之區域隔離。
(四)回收容器再使用者,廠區內應設置回收容器存放區,以便妥善堆置並保持整潔。
(五)禽畜、寵物等應予管制,並有適當之措施避免污染酒品。
二、作業場所之建築與設施:
(一)牆壁、支柱與地面應保持清潔,不得有納垢、侵蝕或積水等情形。
(二)樓板或天花板應保持清潔,不得有成片剝落、積塵、納垢及長黴(製麴區及發酵區除外)等情形;酒品暴露之正上方樓板或天花板不得有結露現象。
(三)出入口、門窗、通風口及其他孔道應保持清潔,並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設施。
(四)排水系統應完整暢通,不得有異味,排水溝應有攔截固體廢棄物之設施,出口處並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五)照明設備應保持清潔,並有燈罩設施,避免污染酒品或掉落;照明光線應達到一百米燭光以上,工作台面或調理台面應保持二百米燭光以上;燈光透視檢查台面應達五百四十米燭光以上;使用之光源應不致於改變酒品之呈色。
(六)應通風良好,無不良氣味,通風口應保持清潔。
(七)配管外表應保持清潔,並應定期清掃或清潔。
(八)凡清潔度要求不同之場所,應加以有效區隔及管理。
(九)應實施有效之病媒防治措施,不得有病媒或其出沒之痕跡。
三、作業場所之配置與空間:
(一)凡依流程及衛生安全要求而定之作業性質不同之場所,應個別設置或加以有效區隔,並保持整潔。
(二)應具有足夠空間,供設備與酒品器具之安置、衛生設施之設置、原材料之貯存、維持衛生操作及生產安全酒品之需要。
四、供水設施:
(一)凡與酒品直接接觸及用來調配酒品之水及清洗酒品設備與用具之用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二)應有足夠之供水設施及水量。
(三)使用地下水源者,其水源應與化糞池、廢棄物堆積場所等污染源,至少保持十五公尺之距離。
(四)蓄水池(塔、槽)設置地點應距污穢場所、化糞池等污染源三公尺以上,並應保持清潔,每年至少清理一次並作成紀錄。
(五)飲用水與非飲用水之管路系統應完全分離,出水口並應明顯區分。
五、洗手設施:
(一)洗手及乾手設備之設置地點應適當,數目足夠,且備有流動水、清潔劑、烘手器或擦手紙巾等設施。必要時,應設置適當之消毒設施。
(二)洗手台應以不透水材料構築,其設計及構造應不易藏污納垢,且易於清洗消毒。
(三)洗手消毒設施之設計,應能於使用時防止已清洗之手部再度遭受污染,並於明顯之位置懸掛簡明易懂之洗手方法標示。
六、員工宿舍、餐廳、休息室及檢驗場所或研究室:
(一)應與作業場所隔離,且應有良好之通風、採光,及設置防止病媒侵入或有害微生物污染之設施。
(二)應有專人負責管理,並經常保持清潔。
七、廁所:
(一)設置地點應防止污染水源。
(二)不得正面開向作業場所。但有緩衝設施及有效控制空氣流向以防止污染者,不在此限。
(三)應保持整潔,不得有不良氣味,且有良好之通風、採光、防蟲、防鼠等設施,並備有流動水、清潔劑、烘手器或擦手紙巾等洗手、乾手設施及垃圾桶。
(四)應於明顯處標示「如廁後應洗手」之字樣。
八、更衣室應與作業場所隔離,工作人員並應有個人存放衣物之箱櫃。
九、應依據本條各款之規定,制訂建築與設施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並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