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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材料:指原料及包裝材料。
二、原料:指構成成品可食部分之原料,包括主原料、副原料及酒類中添加物。
(一)主原料:指構成成品之主要原料。
(二)副原料:指主原料及酒類中添加物以外之構成成品之次要原料。
(三)酒類中添加物:指酒品在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等過程中,用以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澄清、淨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或凝固、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加入、接觸於酒品之物質。
三、半成品:指酒品製造過程中所得之產品,此產品經隨後之製造過程,可製成成品者。
四、成品:指經過完整之製造過程並包裝標示完成之產品。
五、包裝材料:包括內包裝材料及外包裝材料。
(一)內包裝材料:指與酒液直接接觸之酒類容器,如瓶、罐、罈、桶、盒、袋等,及直接包裹或覆蓋酒液之包裝材料,如箔、膜、木栓、紙、蠟紙等。
(二)外包裝材料:指未與酒液直接接觸之包裝材料,包括標籤、紙箱、捆包材料等。
六、清潔或清洗:指去除塵土、殘屑、污物或其他可能污染酒品之不良物質之處理作業。
七、消毒:指以符合酒品衛生之化學藥劑或物理方法,有效殺滅有害微生物,但不影響酒品品質或其安全之適當處理作業。
八、異物、外來雜物:指在製程中除原料之外,混入或附著於原料、半成品、成品或內包裝材料之物質,使所產製之酒品有不符合衛生及安全之虞者。
九、病媒或有害動物:指會直接或間接污染酒品或媒介病原體之小動物或昆蟲,如老鼠、蟑螂、蚊、蠅、臭蟲、蚤、蝨、蜘蛛及螞蟻等。
十、有害微生物:指造成酒品腐敗、品質劣化或危害公共衛生之微生物。
十一、防止病媒侵入設施:以適當且有形之方式,防範病媒侵入之裝置,如陰井或適當孔徑之柵欄、紗網等。
十二、檢驗:包括檢查與化驗。
十三、酒品接觸面:包括直接或間接與酒品接觸之表面。直接之酒品接觸面指器具及與酒品接觸之設備表面;間接之酒品接觸面,指在正常作業情形下,由其流出之液體會與酒品或酒品直接接觸面接觸之表面。
十四、適當:指在符合良好衛生作業下,為完成預定目的或效果所必須之措施。
十五、隔離:指區域與區域之間以有形之方式予以隔開者。
十六、區隔:較隔離廣義,包括有形及無形之區隔方式。作業區域之區隔可以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予以達成,如區域區隔、時間區隔、控制空氣流向、採用密閉系統或其他有效方法。
十七、批號:指表示「批」之特定文字、數字或符號等,可據以追溯每批產品之經歷資料者,而「批」以批號表示在某一特定時段於某一特定生產線,所生產之特定數量之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