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菸產製工廠之從業人員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進從業人員應接受適當之教育訓練,使其執行能力符合生產、衛生及品質管理之要求,各項訓練應確實執行,作成紀錄,並於在職期間接受菸酒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相關機構辦理有關菸品安全、衛生與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
二、從業人員手部應經常保持清潔,並應於進入製造作業場所前、如廁後或手部受污染時,依標示所示步驟正確洗手或消毒。工作中吐痰、擤鼻涕或有其他可能污染手部之行為後,應立即洗淨後再工作。
三、從業人員在 A 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或傷寒等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或有其他可能造成菸品污染之疾病者,不得從事與菸品接觸之工作。
四、新進之作業人員,如從事直接接觸菸品之工作,應先經衛生醫療機構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僱用後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乙次。
五、作業場所內之作業人員,工作時應穿戴整潔之工作衣(鞋),以防雜物落入菸品中,必要時應戴口罩。凡與菸品直接接觸之從業人員,不得蓄留指甲、塗抹指甲油及佩戴飾物等,並不得使塗抹於肌膚上之化粧品及藥品等污染菸品或菸品接觸面。
六、作業人員工作中,不得有吸菸、嚼檳榔、嚼口香糖、飲食及其他可能污染菸品或菸品接觸面之行為。
七、作業人員個人衣物應放置於更衣場所,不得帶入製造作業場所。
八、非作業人員出入作業場所,應適當管理;若有進入作業場所之必要時,應符合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有關人員之衛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