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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違反本標準規定者,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處罰如下:
一、有主要缺失或相當主要缺失一項以上,未達三項者,處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設立許可。
二、有主要缺失或相當主要缺失三項以上,或其他違規情節重大者,處罰鍰並廢止其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