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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菸產製工廠之稽核管理制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建立有效之內部稽核制度,以定期或不定期之方式,藉由各級管理階層實施查核,以發掘潛在之問題,並加以合理之解決、矯正與追蹤。
二、擔任內部稽核之人員,須經適當之訓練,並作成紀錄。
三、應建立有效之內部稽核計畫,詳訂稽核頻率,確實執行且作成紀錄,並追蹤處理與改善。